| 浅论行政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
| 发布日期:[08-03-25 00:28: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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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当事人还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最终救济途径,用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 (五)公平补偿原则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造成损害必须予以补偿,这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但补偿的标准却大相径庭。有的是象征性补偿,有的是实际补偿。我们认为,补偿标准的过低是造成实践中行政权和公共利益被滥用的重要原因。如果将补偿标准交由市场供求机制来决定,按市场定价而非政府定价进行补偿,对于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权行使将大有裨益。而且,从整体上来讲,众多的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实际上也是公共利益增长的一个表现。 最后,关于行政活动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方式,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因下列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范围,以其事业所必需者为限:(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我们可以参照该法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先作出一个列举式规定,如(1)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2)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4)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5)其它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等等。[28]然后再通过排除性规定将明显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排除在外,如企业从事商业性开发、政府兴建高尔夫球场、政府为自己利益而为之事项等等。 参考文献: [1]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37. [2] (英)戴雪.雷宾南译.英宪精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2. [3] (美)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商务印书馆,1984.81. [4] 庞德.法理学(第3卷) [M].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59.16. [5]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66. [6]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9. [7]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册)[M] .台湾三民书局,1992.169. [8]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31. [9]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67. [10]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39. [11] 袁宏曙.“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人民网.2004年8.11. [12] 莫于川.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法制日报[N].2004.5.27(第8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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