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和国内其他投资者应给予一定时期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边贸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边境区域经济的率先发展,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和扩大出口开辟通道和路径。
第二,对进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如机械装备业、原材料工业、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信息产业、生态环境整治工程,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高速公路、电气化铁路项目等,应从财政援助和税收优惠上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
第三,税收政策应该体现对科技产业的支持。对社会资金投入用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高科技企业,可以考虑在东北地区选择一些重点城市和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者在不能实行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之前,实施过渡性优惠措施,以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新技术产业投资和发展的不利影响;同时还要建立与科技有关的加速折旧制度,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规定不同方式、不同幅度的税收政策。科技税收优惠方式要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式减免相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动力机制的构建与维系,避免误导企业偏离科技开发的方向。
第四,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东北地区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加大环保力度。要尽快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可通过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抵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等予以鼓励。为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对环保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照顾,对环保设备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优惠的同时,还可享受增值税低税率或允许购进设备所征增值税作进项抵扣;对那些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减免;将目前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按照科斯定理,通过确定所有权,进而明确谁侵犯了谁的所有权,从而对造成消极外部影响者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治理污染时要依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征税。通过环境保护税所筹集的资金要真正用于东北地区环境污染的治理和保护。
第五,根据东北地区的特殊情况,适当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使东北三省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但同时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约束机制,以免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相互攀比,形成恶性的税收竞争。
第六,重视人才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对于在东北工作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以有利于引进急需的人才。
第七,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使各种渠道的融资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形式和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尽快改善东北地区的投资环境。
第八,适当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对运用高新技术促进东北产业更新换代,外商投资参与东北经济发展有突出影响、附加值高、出口比重大的项目等,给予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
第九,灵活应用各种税收优惠方式,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别准备金、延期纳税、以税还贷等。这些优惠方式各有利弊,但只要有利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就应当尝试运用。由国家统筹兼顾,各省区在不突破税收优惠额度的条件下,灵活运用,以便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功能,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迅速振兴。